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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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顺庆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顺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悦龍府邸”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顺庆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款项本金179703元; 三、被告广西顺庆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797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广西顺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案件受理费3457元,由被告广西顺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