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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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9990元及利 息(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228830.46元,2021年1月19日至债务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 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564元,减半收取9282元,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 诉费(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账号:80×××01)。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梁悦箫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13号,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覃宏霄。 被告***,女,36岁,1984年9月7日,壮族,地址:广西田东县朔良镇杏花村甲 平屯9号,联系方式:152××××4768 被告***,男,42岁,1978年12月4日,壮族,地址: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 63号,联系方式:152××××4768 被告***,男,44岁,1976年9月18日,壮族,地址:广西田东县朔良镇杏花村 甲平屯,联系方式:152××××4768 被告***,男,42岁,1978年12月4日,壮族,地址:广西田东县朔良镇杏花村 甲平屯72号,联系方式:137××××4756 被告***,女,38岁,1982年12月25日,壮族,地址: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合恒 村那恒屯3组16号,联系方式:152××××4768 被告***,女,37岁,1983年7月5日,壮族,地址: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苏 医生口腔,联系方式:137××××4756 被告***,男,48岁,1972年8月6日,壮族,地址: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梅桑村那 朔屯12组43号,联系方式:152××××4768 被告***,女,43岁,1977年9月18日,地址:广西田东县思林镇三百村马上屯 71号,联系方式:152××××4768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张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 ***、***、***、***、***、***、***、***辩称,……(概述被 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