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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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7月租金5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5元,由被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