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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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调解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明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3.12元、利息和违约金4435.4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从2021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12日,被告蔡明航向原告申请桂盛信用卡普卡(透支卡)并获批准,授信额度为20000元。桂盛信用卡办好后,被告陆续用卡进行了透支使用。从2020年3月20日起,被告对已透支的款项不再还本付息,至今共计欠原告本金19993.12元、利息和违约金4435.4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蔡明航尚欠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3.12元、利息和违约金4435.41元[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2021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章程》、《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信用卡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蔡明航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欠款给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蔡明航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蔡明航信用卡(卡号为:62×××73)中尚未偿还的全部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违约金按照《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章程》、《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蔡明航同意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被告蔡明航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