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陆

琴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位于南宁市交付原告***使用;

二、被告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房款1352918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被告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720元,由广西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0-30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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