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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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桂平凤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桂平凤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2764.65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6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桂平凤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