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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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万达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收益金327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317.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52.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96元,被告芜湖万达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