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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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1609.58元; 二、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信用卡费用(1.截止2015年1月4日的利息为2507.5元、信用卡费用为105.42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609.5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 -4- 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但上述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