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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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桂平市嘉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支付利息(计至2021年7月13日止为32856.39元,自2021年7月14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被告广西桂平市嘉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桂平市嘉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桂平市嘉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4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