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爵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苏候香等5人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爵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388.4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爵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息﹙以59388.4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