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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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按月息1.5%计付;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368元,由被告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