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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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顺祺道路设施制造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鑫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顺祺道路设施制造厂货款1,693,675.2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4日开始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兴顺祺道路设施制造厂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69元,由被告广西鑫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