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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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12.375%计算;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18.5625%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到计1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