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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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同心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同心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3423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馆陶县支行,银行账号62×××7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被告河北同心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