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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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华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39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403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开始,按年利率5%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被告河北华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财产诉讼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河北华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河北华明建材有限公司可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