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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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836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河北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