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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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4837.848元,加息9935.139元,合计64772.987元(利息和加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此后的利息、加息按协议的约定计算到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