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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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37元、误工费15653.04元,合计人民币16290.04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郑强承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77元(开户全称:崇左市财政局,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开户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