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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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740元,罚息33551.7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4%年利率标准顺延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37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