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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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付给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用、电梯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等项合计1,267.2元; 二、被告***、***付给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8元(2018年6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 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金钱义务,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