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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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给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用、电梯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等项合计1,267.2元;

二、被告***、***付给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8元(2018年6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

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金钱义务,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13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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