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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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中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新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中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7778.36元; 二、深圳市新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中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以307778.3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6元(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新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中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