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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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苏南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XXX支行2XXXXX2账户的存款3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广西远大玻璃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