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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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贷款本息21517.0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以下标准及时间分别计算后合计:以4536.17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起算;以3059.72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算;以4617.9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9日起算;以9303.26为基数,从2018年5月30日起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3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3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