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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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众融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为:辽宁众融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代办费用4,550元; 二、驳回辽宁众融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辽宁众融从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