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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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450182000-014-201200101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贷款本金804398.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至2019年7月27日的利息为77697.94元;2019年7月28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4000元; 四、被告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二、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3410元,由被告***、***、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3410元,被告在付款时一并加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