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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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辽宁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资金理财信托合同》无效; 二、被告辽宁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 三、被告辽宁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和被告***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