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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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22民初320号 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旺支行。住所地:浦北县福旺镇长兴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54376150A。 负责人:容振彬,支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 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旺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52.17元。 本案按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立光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黎小青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