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再99号民事判决及(2015)潍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 二、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借款本金67000000元及利息4582800.80元(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案涉借款合同及贷款合同要素调整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 三、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00元;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78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潍房建寒亭字第0××5、0××6、0××7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在押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就判决第四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5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1579元,由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8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564元,由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