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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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16年威商银借字第97006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代偿款3242809.24元; 二、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16年威商银借字第97006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第一笔代偿款的违约金124280.92元及代偿利息(以以1242809.2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16年威商银借字第97006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第一笔代偿款的违约金及代偿利息(如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7日前清偿,应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综合违约金及代偿利息;如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7日后清偿,应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代偿利息); 四、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山东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36元,减半收取17668,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