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71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1150元,原告***、***、***、***负担9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10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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