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平乐县鹏程摩托车有限公司
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64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36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67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68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50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58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10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30号;

五、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44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57号;

六、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40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26号;

七、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35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44号;

八、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33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27号;

九、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3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43号;

十、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12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64号;

十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11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47号;

十二、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8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80号;

十三、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65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83号;

十四、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66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33号;

十五、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48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88号;

十六、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47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89号;

十七、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46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29号;

十八、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栋1-45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0)第000367号;

十九、被申请人广西隆华桂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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