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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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润祺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润祺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押金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润祺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94元,由原告山东润祺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14元,被告***负担人民币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