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方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大方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大方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持有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大方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00元,由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