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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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展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伟庭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贵州正量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展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1219号)无效; 二、被告贵州展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179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展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790元; 四、被告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团购费4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3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贵州展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50元,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