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恒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恒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十六万二千元(¥162000.00),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计2230元,由被告贵州恒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