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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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沃晟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湖南沃晟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85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57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湖南沃晟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计1130元,由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