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沃晟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湖南沃晟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85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57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湖南沃晟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计1130元,由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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