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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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桦川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 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元及利息(以48691.0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1308.9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桦川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桦川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与上款一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