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桦川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
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元及利息(以48691.0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1308.9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桦川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桦川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与上款一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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