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玉仓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宝泉岭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玉仓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粮款32291.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玉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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