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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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拓辉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拓辉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投资款5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仅计算至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日起以投资款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投资款还清之日止)。 上述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账号:4370××××6154-00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170元,由被告江西拓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