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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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返还垫付的死者陈茂林家属赔偿款110万元; 二、被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垫付死者陈茂林家属赔偿款的逾期付款损失38985元(以110万为本金已依法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以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13898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4155元,共计264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负担4693元,被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727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由被告江西省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21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