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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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 107元,由***负担135 687元,由***、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3 4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