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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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 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向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70万元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359877.51元、罚息205320.23元、复利236441.83元,合计801639.57元。并由被告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以抵押的采矿权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告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向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70万元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793266元、复利65372.42元,合计858638.42元。并由被告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以抵押的采矿权承担担保责任;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向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940万元,及至还清款之日利息、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和复利为735800.46元。并由被告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承担担保责任;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34元,减半收取74517元,由被告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