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扎鲁特旗垚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扎鲁特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阿拉坦满达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由被告格日乐朝格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阿拉坦满达车辆维修费44880元(46880元-2000元)。 三、被告扎鲁特旗垚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被告格日乐朝格图负担47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扎鲁特旗支公司负担21元,由原告阿拉坦满达自行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