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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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06的金碧惠农贷记卡截止2021年7月31日欠款本金30396.59元,利息1780.32元,合计32276.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本金自2021年8月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贷记卡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