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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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206071243180225140000007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8月10日下欠的贷款利息6,479.66元。以及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0925%计算产生的利息、罚息。 申请费48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