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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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税费57440.95元,并以57440.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