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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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担保保险费6,587元(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息和担保保险费,应扣除***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有权代替原告***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33元、保全费10,000元(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2,533元,由原告***负担5,600元,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