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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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尚欠借款本金115,592.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15,592.3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标准16.32%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603元; 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房屋处置价款在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