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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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公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205.7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李公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470.2元;

三、驳回原告李公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原告李公娟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朱保分理处6228××××4573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公娟负担233元,被告***负担3437元,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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