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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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其林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烟台其林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60000元(指定收款账号为:6228450268026662774,开户行为农业银行烟台虹口支行,户主为成支平)。如果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烟台其林经贸有限公司有权自2021年12月1日起就29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烟台其林经贸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追要轮胎款36000元。 三、原告烟台其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就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中正山庄6号楼1单元15号楼房屋的顶账再无其他纠纷,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为2865元,保全费2994元共计585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